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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4-07-16 10:42:00  浏览次数:10991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206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规范监督行为,更好地履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管职责,形成“国家能源局归口管理、派出机构属地监管、质监机构独立监督、电力企业积极支持”的工作机制,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山东省境内已经取得国家核准(审批)电力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工程等),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项目核准(审批)文件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电力工程建设质量。未按规定核准(审批)的电力工程项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接受其质量监督申请。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独立、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监督范围内申请的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全面有效覆盖。各电力企业要主动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严格划分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与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工作界限。凡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三、为及时掌握工程质量监督有关工作信息,做好电力
 
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我办将建立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报送机制,请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以下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1、每年2月28日前将本年度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报送我办。
 
2、每月5日前将每月信息统计报告(包括本月完成工作和下月工作计划)报送我办。
 
3、《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包括220千伏以上输变电工程、火力发电工程)在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我办。
 
4、《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在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报我办。
 
5、定期向我办报送质量监督工作总结,在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要第一时间报告。
 
四、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管理规定,完善信息档案的归档工作流程,确保信息档案的完整性。我办将定期对各质量监督机构档案资料进行检查。
 
五、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火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和工程项目进度节点计划规范开展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我办将不定期对重点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抽查。
 
六、各单位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安全监管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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